使用单位接收购买的观光车后,由于观光车属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因此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一般为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处)申请,并约请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一般为市级特检院)对观光车按《TSG N0001-2017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场(厂)内Z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观光车辆行驶线路的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车辆运营时的行驶线路图,并且按照线路图在行驶路线上设置醒目的行驶线路标志,明确行驶速度等安全要求。观光车辆的行驶路线图,应当在乘客固定的上下车位置明确标识。
另外,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观光车产品需要经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使用登记证并上牌。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使用单位应按定期检验周期(每年1次)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报检。观光车辆司机应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作业项目: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项目代号:N2),持证上岗。